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亳州市浙江商会”。(英文名称:Bo Zhou City,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BZ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全亳州市浙江企业家兴办的工商企业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规范,指导浙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经济技术发展,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本会不一盈利为目的,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不断的推动浙商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亳州市工商联,并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即亳州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亳州市光明西路与华佗大道中段路西向南200米,亿都国际小商品城B2栋3层 。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基本任务:
(一)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商会活动。
(二)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传达和组织落实政府的指令,为浙企搞好服务。
(三)组织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利益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四)本会将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会员反映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联系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帮助。
(五)本会将及时提供各种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等咨询服务,并鼓励会员在亳州多创办服务事业,为繁荣亳州市场,促进亳,浙两地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六)收集,整理综合分析本行业的基本情况,向政府,会员企业提供可靠的科学决策依据。
(七)组织会员开展专业培训,指导协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加强财务计划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严格照章纳税,为亳州经济建设多做贡献。 (八)加强于省内外,国内外相关组织友好来往,合作交流,组织会员跨省出国考察,并积极参加全国,国际性博览会展销会,学术会。 (九)采取多种形式为浙企培训专业人才,提高浙企职工的职业技术素质和高管人员的管理能力。
(十)组织发展商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商会企业的有关活动。
( 十一)积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浙江在亳州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的各类民营工商企业;
(三)在本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经营实力和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正式书面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的正式会员;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提交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通报全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通报全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必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活动能力的;
(三)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其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主持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掌管财务开支,并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收取的会员费;
(二)企业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注册登记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和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本会实体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企业和个人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完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15年6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